泰安市献血条例
- 制定机关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7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6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动员本辖区内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普及献血知识。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执行紧急送血任务的送血车优先通行。
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流动献血车停靠点、献血者车辆临时停泊点。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应当负责落实本条例规定的献血者所享受的各项优待政策。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六月为全市无偿献血宣传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每年应当有计划的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发布无偿献血公益广告。鼓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创新形式发布无偿献血公益广告。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医院、影剧院、商场、体育馆、展览馆等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和社会团体成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入应急献血预备队。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规范便利、科学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流量、献血人次、年采供血量等因素,按照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固定献血屋。
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献血屋设置的协调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进行捐赠,血站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并规范使用。
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采供血量、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以及对所接受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等信息。
对献血者的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献血者资料库,并依法予以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
献血者献血后,血站应当依法颁发《无偿献血证》。
血站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献血者捐献成分血的,献血量以及献血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公民,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的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不超过一千毫升的免费用血。
献血累计二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对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区等。
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费。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措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非法采集血液。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或者利用他人的无偿献血证牟利。
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
其他违法行为。
鼓励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行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血液保护和患者血液管理等技术。
医疗临床用血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输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优先给予用血,用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建立具有高危行为献血者的筛查和屏蔽制度,建立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库,并保证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