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或者利用他人的无偿献血证牟利。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