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车站、码头、广场、公园等管理、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