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献血者累计献血不满一千毫升的,五年内可以累积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可以终身享受无限量的免费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公民,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的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不超过一千毫升的免费用血。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