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临床用血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医疗临床用血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输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急诊抢救病人需要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优先给予用血,用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