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规范采血,对采集的血液应当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献血者检测情况。血站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