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第四条有效本市依法实行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