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献血累计二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对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