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献血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献血者及其符合规定的亲属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制度,按照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用血费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