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血站是依法设立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采供血量、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以及对所接受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等信息。

对献血者的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献血者资料库,并依法予以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