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挖掘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9月23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挖掘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保证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有效实施。
第二章城市道路挖掘申请与许可
管线单位铺设管线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管线单位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当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挖掘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城市道路挖掘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施工方的资质证明;
(四)挖掘面积大于二十平方米的,应当提供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提供交通组织方案。
申请挖掘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和大修竣工后3年内城市道路,或者申请在当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挖掘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章挖掘施工与监督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许可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交纳挖掘修复费后,可以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施工。
挖掘公园、广场、步行街等公共场所道路、场地的,应当经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管线单位因养护、维修、故障抢修等需要,可以在前两款规定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设置公示板,公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施工方、监理方、现场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期限设置施工封闭围挡;
(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拟封闭道路的前一路口设置明显的绕行标志;
(四)清理施工现场;
(五)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和公园、广场、步行街等公共场所的道路、场地上进行挖掘施工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挖掘验收与修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验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因紧急抢修管线或者在当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挖掘而不能一次性修复的,应当及时进行第二次修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按许可位置挖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罚款。超过许可面积挖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超出面积部分处挖掘修复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超过许可期限挖掘的,可以按照超出天数每日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缴纳挖掘修复费,可以处挖掘修复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未设置公示板、封闭围挡、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绕行标志或者未清理施工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