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计划,统筹、协调城市道路挖掘活动,防止在同一路段反复挖掘和同一位置重复挖掘。

管线单位铺设管线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管线单位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当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挖掘计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