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挖掘验收通过后,修复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场,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许可期限完成一次性修复。

因紧急抢修管线或者在当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挖掘而不能一次性修复的,应当及时进行第二次修复。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