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挖掘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业主共有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