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一)城市道路挖掘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施工方的资质证明;

(四)挖掘面积大于二十平方米的,应当提供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提供交通组织方案。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