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挖掘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物业服务企业挖掘的,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挖掘的,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前报所在社区同意。

挖掘公园、广场、步行街等公共场所道路、场地的,应当经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管线单位因养护、维修、故障抢修等需要,可以在前两款规定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