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按许可位置挖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罚款。超过许可面积挖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超出面积部分处挖掘修复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超过许可期限挖掘的,可以按照超出天数每日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缴纳挖掘修复费,可以处挖掘修复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未设置公示板、封闭围挡、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绕行标志或者未清理施工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