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从事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公示板,公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施工方、监理方、现场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期限设置施工封闭围挡;
(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拟封闭道路的前一路口设置明显的绕行标志;
(四)清理施工现场;
(五)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和公园、广场、步行街等公共场所的道路、场地上进行挖掘施工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