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区挖掘管理条例/第三章 挖掘施工与监督第十二条有效挖掘施工中发现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管线位置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生管线损坏事故的,施工方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与有关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继续施工。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