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1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1月27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一)以房地产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房地产已成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拥有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
(四)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五)以房地产抵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
(六)交易价格、支付方法、支付时间;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纠纷的解决办法;
(十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经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三)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五)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当事人根据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房地产承租人。
出让人应当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上列当事人。
第三章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