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三)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五)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当事人根据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