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