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三条有效房地产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