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下列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房地产承租人。

出让人应当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上列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