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
(六)交易价格、支付方法、支付时间;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纠纷的解决办法;
(十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