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二条有效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房地产已成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拥有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四)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五)以房地产抵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