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第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