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第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