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一条有效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