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