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条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