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4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2月20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保持环境清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水、痰迹、油污、废弃物;
(二)保持秩序良好,做到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占道;
(三)保持立面整洁,做到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拉挂、乱晾晒;
(四)保持绿化良好,做到爱护树木、花草,无乱圈围、乱种植;
(五)保持设施完好,做到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整洁、完好;
(六)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和服务信息及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快速处理。
路(街)长制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商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者他人责任区;
(二)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
(四)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
(二)非营业时间应当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
(三)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四)不得妨碍交通、产生噪音;
(五)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随摊摆放或者悬挂健康证和许可证。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