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

(二)非营业时间应当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

(三)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四)不得妨碍交通、产生噪音;

(五)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随摊摆放或者悬挂健康证和许可证。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