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商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