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实行路(街)长制。路(街)长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所负责路(街)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路(街)长制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