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实行路(街)长制。路(街)长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所负责路(街)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路(街)长制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