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清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水、痰迹、油污、废弃物;

(二)保持秩序良好,做到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占道;

(三)保持立面整洁,做到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拉挂、乱晾晒;

(四)保持绿化良好,做到爱护树木、花草,无乱圈围、乱种植;

(五)保持设施完好,做到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整洁、完好;

(六)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