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件垃圾收集处置机制,确定并公布大件垃圾的收集地点和方式。

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