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