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