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9月27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2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14年7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
(一)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组织村民发展家庭经营,推进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农业经营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维护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教育和引导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增进平等、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二)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理本村村民小组相关事项;
(三)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四)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
(五)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拟讨论的具体事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一次性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若干村务事项,也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某个村务事项。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有权更换其推选的村民代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一)村民小组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推选户要求更换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户口迁出、不在本村长期居住、丧失行为能力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主动辞职的;
(五)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
(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与推选户或者本村民小组村民联系,征求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推选户或者本村民小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并动员村民遵守执行。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议内容、村民代表意见和建议、决定事项的表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签名等内容。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提前通知村民拟讨论的具体事项,并做好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决定事项等。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四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的村务事项的真实性,听取村民的意见,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
(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情况;
(三)分工任务完成情况;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五)开展生产服务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情况;
(六)联系村民,为村民服务情况;
(七)其他应当评议的情况。
村民通过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评议。得称职票超过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半数为称职。投票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被评议人员不参加投票。
第五章附则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开展社区建设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政府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