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村务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