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