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五条有效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与推选户或者本村民小组村民联系,征求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三)向推选户或者本村民小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并动员村民遵守执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