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与推选户或者本村民小组村民联系,征求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推选户或者本村民小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并动员村民遵守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