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被评议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述职。民主评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通过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评议。得称职票超过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半数为称职。投票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被评议人员不参加投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