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计划。每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内至少应当培训两次,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培训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