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以下称被评议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

(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情况;

(三)分工任务完成情况;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五)开展生产服务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情况;

(六)联系村民,为村民服务情况;

(七)其他应当评议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