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

(二)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理本村村民小组相关事项;

(三)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四)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

(五)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