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村应当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