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