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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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7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6年6月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1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3月3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自治州的辖区为: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雅江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自治州的州府设在康定。
自治州和州内各县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一级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州、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应当保障州内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或者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自治机关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名额的藏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公民。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事工作机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州长的个别任免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当配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公章、牌匾和社会公益广告、重要宣传品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三章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依法上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公民。
自治州的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或者其中的一种文字。对不通晓藏族或者汉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通晓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共同建设甘孜藏族自治州。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工作人员学习、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对聚居在州内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凡具备建立自治县或者民族乡条件的,应当按照他们的意愿帮助建立自治县或者民族乡。
第五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
自治机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古文化遗址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自治机关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和保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依法开发利用自治州资源和兴办企业。
自治州内形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由自治州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和开发。
自治州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州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州在开发旅游资源时,依法保护旅游开发区所在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在实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利益补偿。
自治州辖区内的非隶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工商税务关系按属地原则管理。
自治州在林业建设中,实行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经营方式。宜林荒山荒坡,可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种植林木,谁投资谁受益,依法采伐,长期不变。
自治机关在森林资源开发、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在州内计提的育林基金,全部留存自治州专项用于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
自治机关对森林资源严加管护,严格森林资源限额采伐制度,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乱占林地,严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自治州全体公民有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植树的义务。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动物疫病防治方针,建立健全动物基层防疫体系,对重大疫病、疾病实行强制性免疫。
自治州内的草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长期不变,允许依法进行各种形式的草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自治机关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加强草原生态动态监测、鼠虫预测报工作。实行以草定畜,推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轮牧制度,禁止超载过牧,对严重退化草地进行封育、治理。
入,因地制宜地发展无公害农业和特色农产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
自治机关继续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土地承包长期不变。鼓励和引导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加快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农业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自治机关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加强州内土地的管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
自治州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州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作为自治州水资源涵养保护、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的
专项资金。
自治机关保护天然水域和野生的水生动、植物资源。积极发展水产业,对渔业资源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春季禁渔制度。
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及节约、保护水资源。
自治机关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管理机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健全面向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
竞争,积极支持、帮助州内企业进行科技改造。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积极鼓励、支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以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
自治州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林牧农副土特产品和矿产品的加工为重点,同时积极发展传统民族工艺品的生产和兴办第三产业。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邮政、通讯事业,加强对邮政、通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对州内古建筑物的保护。
自治州的商贸、供销、医药等企业,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政策,享受国家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的扶持。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国家外贸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鼓励州内优势产品出口。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费管理权限,可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价格、收费管理办法。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自治机关有管理自治州财政的自治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安排财政预算,管理收支。
自治机关对上级给予自治州的各项专款,实行专款专用。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支出的结余资金和按规定留给自治州的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资金。
自治机关在国家财力补助和自治州财政收入不能保障工资发放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基本支出时,报请上级财政予以解决。
自治州支持办好农村信用社,增强为农牧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功能。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及其他金融机构。
自治州依法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改善金融运行环境。
自治州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理权限,依法对州内各级国家机关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严格实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
第七章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
自治机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进程,加强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有计划地发展高等教育,重视学前幼儿教育,积极开展农、科、教结合的农村教育综合改革,重视职工业余教育和城镇社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州内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汉族公民在州内工作、居住十年以上的,其子女在升学方面与当地少数民族享受同等待遇。
自治州应当重视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根据群众意愿和语言环境,实行汉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并行的双语教学。自治州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学生时,考生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或者少数民
族的语言文字应试。
自治州以政府办学为主,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办学,鼓励捐资办学和助学,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自治机关积极培养以藏族和其他民族人员为主的师资人才,同时采取优惠措施从州外引进教师,并聘请州外教师、专家、学者来州内讲学。
自治机关从自治州实际出发,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进行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体系,加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推广学术、科技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自治州的地方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投入,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
自治机关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奖励科研学术成果和科技发明创造。
自治机关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自治机关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加强对珍贵文物和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自治机关重视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自治机关重视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和编译工作。
自治机关提倡中医、藏医、西医相结合,继承民族传统医学遗产,推广新的医疗卫生技术,发展现代医药和藏族医药事业。
自治机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全民健康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自治州加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机制和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鼓励兴办集体、私营、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食品卫生、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安全。
自治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自治机关积极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发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开展扶贫济困和社会救助,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自治机关积极推进各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八章自治州的人才培养和管理
自治机关制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聘用办法,加强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逐步建立健全人才市场、就业服务体系。
自治机关在录用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时,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自治州内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当地公民。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区性的津贴、补贴办法和离退休优惠政策。
第九章附则
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