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以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为行使职权的工具。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公章、牌匾和社会公益广告、重要宣传品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