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项目;除规定必须报请上级批准或者需上报平衡资金的项目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招商引资和吸引民间资金投资的项目,本着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市场投资原则,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